商標侵權判斷標準(中國大陸)

陳姣姣 律師

為深入加強商標執法指導工作,統一執法標準,提升執法水準,強化商標專用權保護,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於2020年6月15日制定了《商標侵權判斷標準》。此次《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的制定是解決了《商標法》對商標專用權保護的規定過於原則的問題,增加了對當下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的侵權判斷指引,有利於進一步提升商標執法保護水準,本文簡要介紹此次《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的亮點:

第一,此次《商標侵權判斷標準》詳細列舉了商標的使用的判斷標準及考慮因素,明確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一般需要判斷涉嫌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的使用。商標的使用包括(1)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2)將商標用於服務場所以及服務交易文書上,還包括(3)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另外,判斷是否為商標的使用應當綜合考慮使用人的主觀意圖、使用方式、宣傳方式、行業慣例、消費者認知等因素。

第二,此次《商標侵權判斷標準》還明確了商標法規定的容易混淆要件包括兩種情形,(1)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商品或者服務是由注冊商標權利人生產或者提供;(2)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涉案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與注冊商標權利人存在投資、許可、加盟或者合作等關係。

第三,此次《商標侵權判斷標準》新增了不屬於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情形:(1)進貨管道不符合商業慣例,且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2)拒不提供帳目、銷售記錄等會計憑證,或者會計憑證弄虛作假的;(3)案發後轉移、銷毀物證,或者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的;(4)類似違法情形受到處理後再犯的;(5)其他可以認定當事人明知或者應知的。

第四,此次《商標侵權判斷標準》新增了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1)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或者將多件注冊商標組合使用,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容易導致混淆的,(2)不指定顏色的注冊商標,可以自由附著顏色,但以攀附為目的附著顏色,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注冊商標近似、容易導致混淆的,(3)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攬經營活動中,承攬人使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4)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附贈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5)市場主辦方、展會主辦方、櫃檯出租人、電子商務平臺等經營者怠于履行管理職責,明知或者應知市場內經營者、參展方、櫃檯承租人、平臺內電子商務經營者實施商標侵權行為而不予制止的;或者雖然不知情,但經商標執法相關部門通知或者商標權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書告知後,仍未採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標侵權行為的,(6)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功能變數名稱,並且通過該功能變數名稱進行相關商品或者服務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