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若關於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未記載於判決理由項內,則為判決不備理由(台灣)

孫煜輝 律師

最高法院於109年3月19日作成108年度台上字第2557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表示判決理由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若關於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未記載於判決理由項內,則為判決不備理由。

本號判決之事實為,上訴人(A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訴外人B與被上訴人合作,由B出資匯入被上訴人親友或上訴人員工即訴外人C等人帳戶,用以購地並借名登記於其名下,由上訴人興建房屋對外出售。上訴人所得款項(下稱公款)於扣除營建成本後之獲利,再由被上訴人與B均分。C之銀行帳戶(下稱系爭帳戶)於X建案結案後,尚餘上訴人所有公款380萬7,707元。然被上訴人擅指示C挪用系爭帳戶上開款項及上訴人之人頭即訴外人D公司帳戶內上訴人所有公款合計1,500萬元,用以購買系爭土地,借名登記在被上訴人之弟即第一審共同被告E名下。被上訴人不法侵占上開款項,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80萬7,707元之判決。

本號判決指出,按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3項規定,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若法院就當事人關於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未記載於判決理由項下者,即構成同法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

本號判決進而表示,觀諸上訴人所提系爭帳戶存摺影本,核與被上訴人所提該帳戶存摺影本相符。則上訴人主張X建案客戶土地款計5,390萬9,183元匯入系爭帳戶,扣除被上訴人先行提領 300萬元、B及被上訴人之盈餘分配款後,餘款380萬7,707元遭匯出侵占,似非全然無據。原審未說明上開存摺影本何以不足憑採,逕以上訴人未能舉證而為其不利之論斷,即有理由不備之違法。是以,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係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