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規定中所稱筆記 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台灣)

2019.2.13
陳禎憶 律師

法務部於民國108年2月13日作成法律字第10803501680號函釋(下稱本號函釋)指出,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規定中所稱筆記,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本號函釋先指出,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所稱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因法律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且代筆遺囑方式之制定,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之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故由代筆見證人親自以筆書寫固屬之,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應認已符筆記之法定方式,以符合社會現況,故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規定,所稱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可用電腦製作,以因應資訊化社會需求。

本號函令另指出,觀之民法第1191條第1項及第1194條規定內容,可知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兩者之方式實無異致,均係透過他人(公證人或代筆見證人),筆記遺囑人口述之遺囑意旨,而公證人「筆記」之方式,法未明文,惟其所重者應為公證人對於遺囑法律關係之專業,非在藉由筆跡之真正判斷遺囑之真偽。故於科技發達之現代,呈現文字之方式非僅親自書寫一途,不論打字機或現在為普遍大眾所使用之電腦輸入輸出方式,均得作成與本人親自書寫效力相同之文件,應可認定為民法第1191條所謂之「筆記」。

綜上說明,本號函釋認為民法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規定中所稱「筆記」,解釋上均得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方式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