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法院組織法 明定起訴書應於刑事一審裁判書公開後予以公開(臺灣)

2018.5.22
陳曉蓁 律師

立法院於民國107年5月22日通過增訂法院組織法(下稱本法)第83條第3項,明定起訴書應於刑事一審裁判書公開後予以公開。

新修正本法第83條第3項規定明訂,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于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而公開之方式,則准用同條第1、2項公開判決相關規定,以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它適當方式為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它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由於現行法令並無明定起訴書應予公開,故本次修法增訂應公開起訴書,透過資訊之透明化,使公眾得藉由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證據公開檢驗,以強化對檢察官履行法定義務及客觀性義務的監督。惟考慮無罪推定原則,及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乃將起訴書公開的時間點限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之後,以兼顧公眾利益與當事人權益。另,本次修正之立法說明指出,本項所指起訴書亦包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經法院採納為判決基礎之追加起訴書、並辦意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