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第十九批指導性案例(中國大陸)

吳迪 律師

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6月3日召開“加強刑罰變更執行監督,促進雙贏多贏共贏”新聞發佈會,為明確減刑假釋的適用,糾正違法意見等事宜,發佈了第十九批指導性案例。以下摘要介紹重點案例內容。

1. 宣告緩刑罪犯蔡某等12人減刑監督案

基本案情:蔡某、陳某某等12人分別因犯受賄罪、故意傷害、盜竊、詐騙等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在南京市的7個市轄區接受社區矯正。2013年1月,南京市司法局以蔡某等12名罪犯在社區矯正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蔡某等12名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規和社區矯正相關規定、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分別對上述罪犯裁定減去六個月、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2014年8月,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在開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中發現,蔡某等12名緩刑罪犯,雖然在社區矯正期間能夠認罪服法,認真參加各類矯治活動,按期報告法定事項,受到多次表揚,均確有悔改表現,但是均無重大立功表現。南京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沒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緩刑罪犯裁定減刑,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2號)第十三條“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前款規定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應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因此,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發出12份《糾正不當減刑裁定意見書》。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對上述案件進行審理後,認為原刑事裁定並無不當。但南京市人民檢察院經再次審查後,認為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仍違反法律規定,向該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該院糾正。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另行組成合議庭對上述案件進行了審理,最終同意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糾正意見,認定該院對蔡某等12名緩刑罪犯作出的原減刑裁定、原再審減刑裁定,系適用法律錯誤,分別裁定撤銷原減刑裁定、原再審減刑裁定,對蔡某等12名緩刑罪犯不予減刑,剩餘緩刑考驗期繼續執行。

指導意義: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減刑、假釋裁定有錯誤的,應當繼續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提出糾正意見後,應當監督人民法院在收到糾正意見後一個月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監督人民法院重新作出的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重新作出的裁定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繼續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提請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並作出裁定。對人民法院仍然不採納糾正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繼續監督。

2. 罪犯康某假釋監督案

基本案情:罪犯康某于2016年12月23日因犯搶劫罪被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刑期至2018年11月13日。康某因系未成年罪犯,被交付到河南省鄭州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2018年6月,鄭州未成年犯管教所在辦理減刑過程中,認定康某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擬對其提請減刑。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康某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同時符合法定假釋條件,依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可以優先適用假釋。與對罪犯適用減刑相比,假釋更有利於促進罪犯教育改造和融入社會。鄭州未成年犯管教所接受檢察機關的意見,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審核裁定,假釋庭審中康某父母檢討了在教育孩子問題上的不足並提出了假釋後的家庭幫教措施,最終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康某裁定假釋。

指導意義:.罪犯既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又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可以優先適用假釋。對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罪犯適用假釋可以依法從寬掌握,結合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刑罰執行中的表現、家庭幫教能力和條件等因素綜合認定是否符合假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