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十大典型案例(中國大陸)

2019.5.16
陳姣姣 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5月16日發佈《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十大典型案例》(以下簡稱“《典型案例》”),此次《典型案例》中主要涉及如下三部分內容:

一、《典型案例》中發佈了多位民營企業的創始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廠長等人的無罪宣判案件,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治精神,亦顯示了國家對民營企業進行有效司法保護的立場。

此次選取的《典型案例》中涉及多件改判無罪或者宣告無罪的案件,例如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公款再審改判無罪案一案中,法院認定行為人並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騙取資金的詐騙行為,無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因此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認定給予好處費、給予被索要的款項的行為並非為牟取不正當利益,亦不屬於情節嚴重,因此不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認定原判認定張文中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為個人謀利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上述改判無罪的判決彰顯了國家對民營企業產權司法保護的立場,對於營造保障民營企業家安心幹事創業的司法環境具有重大示範意義。

二、《典型案例》中亦發佈了多項無罪案件,明確司法當堅守罪與非罪的界限,加大對民營企業家的人身和財產司法保護。

例如此次選取的《典型案例》中的上海微微愛珠寶公司、吳微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宣告無罪)案,在該案中,法院認為被告人的借款方式不存在通過社會公開宣傳的情形,並且借款物件範圍相對封閉,另外,在借款的過程中,還提供了房產、珠寶等抵押,因此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該案當屬於由於民間融資引發的經濟糾紛。本案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構成要件的重申,對於預防刑事手段過度干預民營企業生產經營具有典型意義。

三、《典型案例》中亦涉反大資料保護及侵犯姓名商標權的案件,對於該領域的判決具有指導意義。

本次《典型案例》的淘寶(中國)軟體有限公司訴安徽美景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法院認定淘寶公司收集並使用網路使用者資訊的行為因不具備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自然人身份的可能性,並且屬於淘寶隱私權政策中已宣示的資訊收集、使用範圍之內,因此認定淘寶搜集、使用使用者資訊具有正當性,並且該資料屬於經過網路運營者大量的智力勞動成果投入,通過深度開發與系統整合,屬於網路運營者享有獨立財產性權益的產品,因此被告未經授權亦未付出新的勞動創造,直接將涉案資料產品作為自己獲取商業利益的工具使用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因此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本案是首例涉及大資料產品權益保護的新類型不正當競爭案件,該判決對於大資料產業的發展營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有積極意義。

另外,本次《典型案例》的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與重慶喜火哥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龍坡分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法院嚴格區分商業活動中正當使用自然人姓名與侵害姓名商標權之間的界限,細化了姓名商標侵權的裁判規則,有效制止了攀附他人商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依法保護姓名商標權企業合法權利、引導市場主體守法經營以及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等具有積極示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