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中國大陸)

陳姣姣 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29日發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該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了《民法典》的一般適用、溯及適用、銜接適用等等,本文將對此作簡要介紹。

首先,該《若干規定》遵循以法律事實的發生時間作為適用依據的標準,即若相關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前,則適用當時的法律,但若該事實持續至民法典實施之後,則將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另外,為了統一司法實踐,該《若干規定》亦規定,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其次,該《若干規定》的第二部分詳細規定了民法典溯及適用的情形,包括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名譽等民事糾紛案件,流質條款的效力,合同無效的規定,格式條款效力認定、通過起訴主張解除合同、違約一方當事人要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保理合同、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是否喪失遺贈權等等事宜,即便該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仍然可以溯及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另外,該《若干規定》就跨越民法典生效日的事宜是否適用民法典作出了銜接適用的具體規定。合同履行持續至民法典實施之後的,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因民法典施行後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關規定。例如租賃合同履行期限持續至民法典實施之後,則承租人可以根據民法典要求主張其優先承租權。例如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證合同,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滿二年,在雙方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情形下,仍然適用原先的保證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