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中國大陸)

張凱旋 律師
2021年1月26日,國務院公佈了《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下稱《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如下。

一、 非法集資的定義及適用範圍

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的防範以及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處置,適用《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非法集資人,是指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所稱非法集資協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並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

二、 非法集資的防範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範圍等商事登記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佈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集資宣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廣告的監測。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查驗相關證明檔,核對廣告內容。

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社會公眾防範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依法嚴格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三、 非法集資的處置

本行政區域內有關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搆、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跨行政區域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由其登記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認定;非法集資人為個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認定。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可以採取進入涉嫌非法集資的場所進行調查取證,詢問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檔、資料、電子資料等,查詢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帳戶等方式調查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同時,根據處置非法集資的需要,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可以採取查封有關經營場所,查封、扣押有關資產,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追回、變價出售有關資產用於清退集資資金,限制非法集資的相關人員出境等行政措施。

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為非法集資設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為非法集資設立的網站、開發的移動應用程式等互聯網應用,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關閉。

四、 非法集資的相關法律責任

對非法集資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產停業,由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集資協助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給予警告,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未履行對涉嫌非法集資資訊的防範和處置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未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檔、核對廣告內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未履行防範非法集資義務的,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者其分支機搆、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