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辦理網路犯罪案件規定(中國大陸)

溫堅堅 律師

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21年1月22日發佈《人民檢察院辦理網路犯罪案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總共有7章65條,對網路犯罪案件辦理作出了全流程規範要求,包括一般規定、引導取證和案件審查、電子資料的審查、出庭支援公訴、跨區域協作辦案、跨國(邊)境司法協作及附則。本文就《規定》中的重點內容梳理如下:

一是明確網路犯罪的範圍。《規定》結合新型網路犯罪的特點,明確了三種網路犯罪情形,包括針對資訊網路實施的犯罪,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的犯罪,以及其他上下游關聯犯罪。

二是引入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制度。《規定》明確了人民檢察院介入引導取證的程式,即需經公安機關商情並且在重大、疑難、複雜網路犯罪案件的偵查活動時才可適時介入。

三是突出電子資料的審查規範。《規定》就電子資料的收集、提取、保存、固定作出規定。電子資料取證方式包括:收集、提取電子資料;電子資料檢查和偵查實驗;電子資料核對和鑒定。而收集、提取電子資料的方式包括: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現場或線上提取電子資料;凍結電子資料;調取電子資料。人民檢察院應當圍繞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的要求對電子資料進行全面審查。

四是明確辦理網路犯罪應遵循的兩大原則。《規定》第9條指出對集團犯罪或者涉案人數眾多的案件,應根據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及地位、作用等綜合判斷責任輕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區別對待原則分類處理,依法追訴。《規定》第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網路犯罪案件應當把追贓挽損貫穿始終,主動加強與有關機關協作,保證及時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阻斷涉案財物移轉鏈條,督促涉案人員退贓退賠。

《規定》作為一部有針對性的統一規範,將有效指引檢察機關對網路犯罪案件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