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中國大陸)

2018.8.7
張凱旋 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通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主要規定了上海金融法院所管轄的案件類型,具體見下文:

根據《規定》,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轄範圍如下:

一、金融類民商事案件的一審

根據《規定》,下列原本應當由上海市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類的民商事案件的一審,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

(一)證券、期貨交易、信託、保險、票據、信用證、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託理財合同、典當等糾紛;

(二)獨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網路借貸、互聯網股權眾籌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

(三)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

(四)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五)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

此外,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也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

二、以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

根據《規定》,上海市轄區內的原本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將由上海市金融法院管轄。

此外,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

三、針對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提起的上訴案件

根據《規定》,當事人對上海市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審理。

同時,針對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則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而上海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該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具體範圍,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提供了服務和保障,而在上海開展金融業務的企業或有意於在上海進行金融活動的企業出於糾紛解決機制的考慮,也可以對此予以一定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