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國大陸)

2018.9.30
吳迪 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18號(以下簡稱“規定”),以進一步規範人民法院辦理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確保公證債權文書依法執行,維護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主要包括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的管轄、公證債權文書的認定、不予執行的情形和救濟等內容,具體見下文:

一、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的管轄

根據《規定》,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案件的級別管轄,參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二、公證債權文書的認定

根據《規定》,所謂公證債權文書是指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根據《規定》,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必須具備以下等條件,否則會遭遇法院的不予執行:

(1)債權人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除應當提交作為執行依據的公證債權文書等申請執行所需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證明履行情況等內容的執行證書。

(2)債權人申請執行的公證債權文書應當包括公證證詞、被證明的債權文書等內容。權利義務主體、給付內容應當在公證證詞中列明。

除此之外,如有以下情形,被執行人也可以申請法院不予執行:

(1)被執行人未到場且未委託代理人到場辦理公證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為辦理公證的;

(3)公證員為本人、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公證的;

(4)公證員辦理該項公證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行為,已經由生效刑事法律文書等確認的;

(5)其他嚴重違反法定公證程式的情形;

(6)公證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範圍不涉及的債務;

(7)因民間借貸形成的公證債權文書,文書中載明的利率超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予支持的上限的,對超過的利息部分不納入執行範圍;

三、不予執行的救濟

對債權人來說,如遇到法院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根據《規定》,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覆議;申請覆議期滿未申請覆議,或者覆議申請被駁回的,當事人可以就公證債權文書涉及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證機構決定不予出具執行證書的,當事人可以就公證債權文書涉及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被執行人來說,被執行人申請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應當在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同時,根據《規定》,當事人不服駁回不予執行申請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覆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覆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原裁定,不予執行該公證債權文書;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覆議申請。覆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就公證債權文書涉及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公證債權文書載明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與事實不符;(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具有法律規定的無效、可撤銷等情形。

總的來說,《規定》就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問題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不僅有利於企業遇到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情形時問題的解決,也便於企業在債權文書公證時進行參考,以做成有效的公證檔,避免因公證檔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無法被執行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