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 (中國大陸)

陳姣姣 律師

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安部、司法部於2021年3月4日再次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總則、虛假訴訟犯罪的甄別和發現、線索移送和案件查處、程式銜接、責任追究、協作機制以及附則七個方面對全面防範和懲治虛假訴訟犯罪進行了規定。

第一,在虛假訴訟犯罪的甄別和發現一章中,《意見》就針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進行了解釋,並羅列了容易發生民事案件的類型,並且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嚴格審查發現虛假訴訟犯罪時應當考慮的情形進行了規定。

第二,在線索移送和案件查處過程一章中,《意見》明確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法院為相關虛假民事訴訟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對於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另外,《意見》還規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移送虛假訴訟犯罪案件的程式、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公安審查後的處理方式。

第三,在程式銜接一章中,《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虛假訴訟犯罪案件,民事案件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應當依照裁定中止訴訟,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不影響民事訴訟程式正常進行的,民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刑事案件裁判認定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犯罪,相關民事案件尚在審理或者執行過程中的,作出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函告審理或者執行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於與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的裁判存在衝突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應當及時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式予以糾正。

第四,在責任追究一章中,《意見》增設了人民法院在發現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參與虛假訴訟,在還未將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前,可先行進行罰款、拘留的規定。對虛假訴訟刑事案件被告人判處罰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人民法院已經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給予的罰款、拘留,應當依法折抵相應罰金或者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