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國大陸)

2019.1.30
吳迪 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提出了“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非法集資的“非法性”認定依據問題、單位犯罪的認定問題、涉案下屬單位的處理問題以及主觀故意的認定問題等等做出了說明,具體見下文:

一、關於非法集資的“非法性”認定依據問題

根據意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認定非法集資的“非法性”時,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對於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僅作原則性規定的,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精神並參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檔的規定予以認定。即,如法律法規中有規定不明確的地方,規範性檔可以作為認定的參考依據。

二、關於單位犯罪的認定問題

就單位犯罪問題來說,意見指出,單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全部或者大部分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而個人為進行非法集資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單位設立後,以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對單位中組織、策劃、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人員應當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意見還指出,判斷單位是否以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為主要活動,應當根據單位實施非法集資的次數、頻度、持續時間、資金規模、資金流向、投入人力物力情況、單位進行正當經營的狀況以及犯罪活動的影響、後果等因素綜合考慮認定。

三、關於涉案下屬單位的處理問題

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意見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全面查清涉案單位,包括上級單位(總公司、母公司)和下屬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的主體資格、層級、關係、地位、作用、資金流向等,區分情況依法作出處理。

如上級單位已被認定為單位犯罪,下屬單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且全部或者大部分違法所得歸下屬單位所有的,對該下屬單位也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上級單位和下屬單位構成共同犯罪的,應當根據犯罪單位的地位、作用,確定犯罪單位的刑事責任。

如上級單位已被認定為單位犯罪,下屬單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但全部或者大部分違法所得歸上級單位所有的,對下屬單位不單獨認定為單位犯罪。下屬單位中涉嫌犯罪的人員,可以作為上級單位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上級單位未被認定為單位犯罪,下屬單位被認定為單位犯罪的,對上級單位中組織、策劃、實施非法集資犯罪的人員,一般可以與下屬單位按照自然人與單位共同犯罪處理。

如上級單位與下屬單位均未被認定為單位犯罪的,一般以上級單位與下屬單位中承擔組織、領導、管理、協調職責的主管人員和發揮主要作用的人員作為主犯,以其他積極參加非法集資犯罪的人員作為從犯,按照自然人共同犯罪處理。

四、關於主觀故意的認定問題

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故意,根據意見,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本人因同類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情況以及吸收資金方式、宣傳推廣、合同資料、業務流程等證據,結合其供述,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除此之外,意見還針對犯罪數額、寬嚴相濟、管轄、涉案財物追繳處置、集資參與人權利保障、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問題做出了說明,企業在資金籌集合規管理中予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