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證監會聯合發佈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中國大陸)

吳迪 律師

2020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證監會聯合發佈多起證券犯罪典型案例,摘要與欺詐發行股票相關的具體案例情況如下:

案例: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重要信案

一、基本案情: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某公司)是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溫某乙與財務總監劉某勝為達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組織單位工作人員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等方式,虛構2011年至2013年6月間的收回應收款項情況,採用在報告期末(年末、半年末)沖減應收款項,下一會計期期初沖回的方式,虛構了相關財務資料,在向證監會報送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檔和招股說明書中記載了上述重大虛假內容,騙取了證監會的股票發行核准,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2.57億元。欣某公司上市後,於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間,沿用前述手段繼續偽造財務資料,粉飾公司財務狀況,並分別於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眾披露了虛假和隱瞞重要事實的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

二、訴訟過程: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欣某公司為達到上市發行股票的目的,採取偽造財務資料等手段,在招股說明書中編造重大財務虛假內容並發行股票;作為資訊披露義務主體,多次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和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告,嚴重損害股東利益。溫某乙、劉某勝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2017年4月20日,遼寧省丹東市人民檢察院以欣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提起公訴。

2019年4月23日,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被告單位欣某公司罰金人民幣832萬元;以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對被告人溫某乙、劉某勝數罪並罰,對溫某乙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劉某勝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2019年7月5日,中國證監會對欣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對欣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並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後,主承銷商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涉案投資人的損失得到相應賠償。

三、案件意義:(1)依法從嚴懲治資本市場財務造假行為。上市公司在發行、持續資訊披露中的財務造假行為,嚴重蛀蝕資本市場的誠信基礎,破壞市場信心,損害投資者利益,必須嚴厲懲治;(2)綜合發揮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職能作用。財務造假和資訊披露違法行為,可能同時違反行政監管法律規範和刑法規範,觸發行政處罰程式和刑事追訴程式;(3)注重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2020年3月實施的新修訂證券法進一步完善了投資者保護制度,先行賠付、證券代表人訴訟等規定為更好地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