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產權保護行政訴訟典型案例(中國大陸)

吳迪 律師

2020年7月27日,為依法有效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和公民的財產權,增強各類經濟主體創業創新活力,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發佈涉產權保護行政訴訟典型案例。以下重點摘要具體內容:

一、海口博泰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海口市人民政府有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案

基本案情及判決結果:2007年3月,博泰隆公司取得642351.28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2012年,原海口市國土局認為涉案土地存在權屬糾紛和征地遺留問題,暫緩報建,待問題解決後再進行申報。海口市政府亦認可涉案土地未開發是政府原因所致。2015年,海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瓊府〔2015〕24號《關於進一步做好閒置土地處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24號文)規定,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以協定方式收回閒置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權人已繳交的土地出讓價款、前期合理投入以及自土地出讓金繳交之日和前期合理投入資金之日至收回土地使用權期間利息總額予以確定;如該價格高於市場評估價格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協議收回土地使用權。2017年,市國土局告知博泰隆公司涉案土地構成閒置土地並擬有償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權,但雙方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2018年1月3日,市政府向博泰隆公司作出了收地決定書,以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為由,決定收回涉案土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並給予適當補償,“適當補償標準按24號文的規定執行”。博泰隆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決定書。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涉案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收回,卻適用24號文中相關閒置土地標準給予補償,屬於適用法律錯誤,遂判決撤銷市政府作出的收地決定書中“適當補償標準按照24號文的規定執行”的內容,並駁回博泰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提出上訴。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土地同時存在因政府原因造成閒置和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形下,政府既可通過閒置土地處置程式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也可通過因公共利益需要國家依法有償提前收回程式收回土地使用權。為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該款規定的“適當補償”應當是公平合理的補償,即綜合考慮被收回土地的性質、用途、區位、評估方法、閒置原因等因素,參考市場價格予以補償。涉案收地決定書簡單以土地使用權人已繳交的土地出讓價款、前期合理投入以及相應的利息總額進行補償欠妥,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的意義在於確定了有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標準的問題。自然資源部1903號函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12號文均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償收回存量商品住宅用地的補償金額不低於土地使用權人取得土地的成本,並綜合考慮其合理的直接損失,參考市場價格確定。本案中,行政機關應本著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的目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自然資源部1903號函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12號文的精神,依法合理作出補償,合法合理保護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二、古田翠屏湖愛樂置業有限公司、福建愛樂投資有限公司訴古田縣人民政府行政協定及賠償案

基本案情及判決結果:2014年7月3日,古田縣政府與福建愛樂公司簽訂了《古田縣翠屏湖片區專案投資框架協議書》,約定項目總投資約50億元,用地總面積約1000畝,項目定位為酒店、居住、旅遊為一體的現代化高端生態城市綜合體。其後,古田縣政府及有關部門以適應省生態文明實驗區建設需要,叫停了案涉專案的開發建設和經營銷售。同時,古田縣政府成立整改對接工作小組,啟動協商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工作。後因收回及補償事宜協商未果,古田愛樂公司、福建愛樂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招商引資合同(即《古田縣翠屏湖片區專案投資框架協議書》和《補充協定》)及補償損失約2.6億元。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因政策、規劃、用途等調整,涉案行政協議已無法履行,福建愛樂公司和古田愛樂公司請求解除案涉行政協議應予支援,故解除雙方簽訂的《古田縣翠屏湖片區項目投資框架協議書》及《補充協定》;由古田縣政府向古田愛樂公司支付302146933元及相關利息的損失;駁回古田愛樂公司和福建愛樂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經多方組織調解,促成各方就案涉行政協議的解除、企業損失的支付、項目建設用地收回、在建工程的交接、相關購房戶及建築商款項的善後工作等事項自願達成調解協定。根據調解協定,二審法院依法作出了《行政調解書》。

典型意義:行政機關與民營企業依法簽訂的行政協定應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應對符合法律規定解除行政協議給民營企業合法產權造成的損失依法給予補償,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產權。二審法院為認真貫徹落實生態文明實驗區建設要求,切實保護好民營企業的合法產權,有效化解和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積極組織各方當事人協商調解,促進了法治政府、誠信政府建設,有利於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