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中國大陸)

張凱旋 律師

2020年8月18日,商務部第2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下稱“《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範圍

《辦法》第二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指的是:(一)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以下統稱投訴人)認為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下統稱被投訴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投訴工作機構申請協調解決的行為;以及(二)投訴人向投訴工作機構反映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建議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的行為。但是,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申請協調解決與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民商事糾紛的行為則不屬於《辦法》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投訴人依照《辦法》規定申請協調解決其與行政機關之間爭議的,不影響其在法定時限內提起行政覆議、行政訴訟等程式的權利。

二、投訴工作機構

商務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協調、推動中央層面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指導和監督地方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的工作。

投訴工作機構是指商務部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受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部門或者機構。商務部設立全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暫設在商務部),負責具體處理全國範圍內或者國際上有重大影響以及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政策措施問題。前述投訴事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指定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投訴工作。地方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完善投訴工作規則、健全投訴方式、明確投訴事項受理範圍和投訴處理時限。

三、投訴材料提交

屬於《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投訴的,投訴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位址、郵編、有關連絡人和聯繫方式,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提出投訴的日期;(二)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位址、郵編、有關連絡人和聯繫方式;(三)明確的投訴事項和投訴請求;(四)有關事實、證據和理由,如有相關法律依據可以一併提供;(五)是否存在《辦法》第十四條第(七)、(八)、(九)項所列情形的說明。屬於《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的,投訴材料應當包括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資訊、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相關問題以及具體政策措施建議。投訴材料應當用中文書寫。有關證據和材料原件以外文書寫的,應當提交準確、完整的中文翻譯件。

四、受理期限和處理方式

投訴工作機構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結受理的投訴事項。涉及部門多、情況複雜的投訴事項,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期限。根據投訴事項不同情況,投訴工作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進行處理:(一)推動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達成諒解(包括達成和解協定);(二)與被投訴人進行協調;(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交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建議;(四)投訴工作機構認為適當的其他處理方式。

五、港澳臺適用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所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參照《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