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中國大陸)

陳姣姣 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1年3月2日公佈《關於審理侵害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以下簡稱《懲罰性賠償解釋》),縱觀近兩年新修訂的智慧財產權系的法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均增加了惡意、故意實施侵權行為,並且情節嚴重的情形下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因此,如何適用該懲罰性賠償成了需要急需解決的問題,《懲罰性賠償解釋》對此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第一,《懲罰性賠償解釋》明確原告需要就懲罰性賠償進行舉證,應當在起訴時明確賠償數額、計算方式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第二,對於何種情形構成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故意,《懲罰性賠償解釋》以原則加列舉的方式進行規定。原則是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被侵害智慧財產權客體類型、權利狀態和相關產品知名度、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之間的關係等因素來確定被告侵害智慧財產權是否構成故意。對於下列列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認定被告具有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故意:(一)被告經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通知、警告後,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實際控制人的;(三)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之間存在勞動、勞務、合作、許可、經銷、代理、代表等關係,且接觸過被侵害的智慧財產權的;(四)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之間有業務往來或者為達成合同等進行過磋商,且接觸過被侵害的智慧財產權的;(五)被告實施盜版、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六)其他可以認定為故意的情形。

第三,對於如何構成侵害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懲罰性賠償解釋》同樣以原則加列舉的方式進行了規定。對於侵害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侵權手段、次數,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地域範圍、規模、後果,侵權人在訴訟中的行為等因素。對於列舉性的規定,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一)因侵權被行政處罰或者法院裁判承擔責任後,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二)以侵害智慧財產權為業;(三)偽造、毀壞或者隱匿侵權證據;(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五)侵權獲利或者權利人受損巨大;(六)侵權行為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七)其他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懲罰性賠償解釋》還規定人民法院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的依據為原告實際損失數額、被告違法所得數額或者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排除了原告因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第五,《懲罰性賠償解釋》明確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等因素是人民法院確定懲罰性賠償倍數的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