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國大陸)

2019.1.31
吳迪 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就“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做出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具體主要包括以下等內容:

一、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認定

根據解釋,違反國家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一)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路支付介面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二)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帳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帳戶轉個人帳戶服務的;(三)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的;(四)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

二、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的定罪

根據解釋,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三、“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

根據解釋,在“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和非法買賣外匯案件中,“情節嚴重”是指,(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此外,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一)曾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二)二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三)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而非法經營數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且具有解釋第三條第二款(即上述“此外部分”)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四、單位犯罪的認定

根據解釋,單位實施解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行為,依照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除此之外,解釋還對數罪競合、豁免、犯罪地、犯罪數額的計算等問題做出了規定,企業在經營中涉及到支付結算與外匯買賣時可以對此予以注意,以免引發嚴重的合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