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國大陸)

陳姣姣 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6月27日發佈了《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就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做出了專門的司法解釋,其內容包括“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違反規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行為人“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關於“情節特別嚴重”、“違法所得”以及相應的罰金計算及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等,該司法解釋將於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將從如下三方面做簡要介紹。

第一,此次解釋採用概括加兜底條款的方式定義了“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的範圍,即其包括如下三種資訊,(一)證券、期貨的投資決策、交易執行資訊;(二)證券持倉數量及變化、資金數量及變化、交易動向資訊;(三)其他可能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資訊,在此基礎上,解釋第二條亦明確規定在是否屬於未公開的資訊難以認定的情形下,行政主(監)管部門的認定意見可以作為司法機關認定的參考。

第二,此次解釋亦就“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認定予以明確,即可以通過以下六點內容予以綜合認定:(一)行為人具有獲取未公開信息的職務便利;(二)行為人獲取未公開信息的初始時間與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初始時間具有關聯性;(三)行為人與他人之間具有親友關係、利益關聯、交易終端關聯等關聯關係;(四)他人從事相關交易的證券、期貨品種、交易時間與未公開信息所涉證券、期貨品種、交易時間等方面基本一致;(五)他人從事的相關交易活動明顯不具有符合交易習慣、專業判斷等正當理由;(六)行為人對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沒有合理解釋。其內容基本沿襲了《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內容,並且,此次解釋亦就行為人就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沒有合理解釋進行了規定,即允許行為人在做出合理解釋的基礎上主張其不構成犯罪。

第三,此次解釋亦加大懲處力度,明確針對四種情節嚴重的情形,將入罪標準的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般標準(100萬元)基礎上降低一半(50萬元),即可追究刑事責任。該四種情形包括,(一)以出售或者變相出售未公開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二)因證券、期貨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三)二年內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