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中國大陸)

吳迪 律師

2020年12月25日,為正確審理物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本解釋”)。重要具體內容如下:

1. 明確了本解釋使用的範圍。

法院應當受理, 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但當事人已經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一併解決上述民事爭議,且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的除外。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異議登記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事由失效後,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物權歸屬的,應當依法受理。

2. 關於共有人之間權利的約定

共有份額的權利主體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如果沒有事先約定,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按份共有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不同情形確定:(一)轉讓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出的包含同等條件內容的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間為准;(二)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者載明的期間短于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的,為十五日;(三)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六個月。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轉讓其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據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請求按照同等條件優先購買該共有份額的,應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未在本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期間內主張優先購買,或者雖主張優先購買,但提出減少轉讓價款、增加轉讓人負擔等實質性變更要求;或者以其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為由,僅請求撤銷共有份額轉讓合同或者認定該合同無效的,對於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請求不予支持。

按份共有人之間轉讓共有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