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欠缺直接證據,得從行為人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客觀情況,綜合各種間接或情況證據,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審酌論斷(台灣)

伍涵筠 律師

最高法院於109年7月19日作成109年度台上字第3055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表示法院欠缺直接證據,得從行為人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客觀情況,綜合各種間接或情況證據,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審酌論斷。

本號判決之事實為,大陸地區女子A欲以假結婚方式進入臺灣地區,委請B介紹人頭配偶並願支付報酬,B詢問C意願並表示如A得以順利入臺,C將可獲取5萬元,A入臺後再按月支付5000元。C應允後,二人均明知A係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且A主觀上與C並無結婚之真意,竟共同意圖營利,由B陪同C在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與A虛偽辦理結婚登記及辦理公證,而取得結婚公證書。嗣C返臺後,即持結婚公證書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辦理大陸地區公證書之驗證,俟海基會核發證明書,C再持上開結婚證書、公證書、證明書等文件,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配偶來臺團聚為由申請A入境,欲使A以假結婚方式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嗣經移民署人員於面談過程中察覺有異,不准許A入臺灣地區因而未遂。案經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以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起訴。

本號判決指出,除過失犯外,一切犯罪之實行皆有其目的,亦即行為人係基於一定目的或意圖實行其犯罪。惟立法政策僅將部分行為之犯罪目的規定為刑罰法律之構成要件,但法律用語稱為意圖,即所謂目的犯。因此目的犯之犯罪意圖,係主觀要素,乃犯罪特別構成要件。惟主觀構成要件即法條所規定之「意圖」,係潛藏個人意識之內在心理狀態,通常較難取得外部直接證據證明其內心之意思活動。是以法院欠缺直接證據時,得從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客觀情況,綜合間接或情況證據,本諸社會常情及人性觀點,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審酌論斷。

本號判決進而表示,原判決根據B、C兩人於臺中市專勤隊人員詢問以及偵查時之陳述等相關證據資料及情況,本於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等均有共同使大陸地區女子A 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遂之犯行,已詳述其憑據及理由。原審均已依據卷內資料詳加說明,核其所為之論斷,俱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違。上訴人等上訴意旨置不顧原判決明確之論斷,爭論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為,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