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同意搜索後撤回同意,搜索應即停止(台灣)

闕立婷 律師

最高法院於109年2月13日作成109年度台上字第259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表示若受搜索人自願同意搜索後撤回同意,搜索應即停止;縱發現可疑跡證而有必要繼續搜索,亦僅於有其他合法途徑時方得為之。

本號判決之事實為,被告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違禁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因擬收藏及作為防身之用,向訴外人A購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具有殺傷力之子彈,藏放住處。後經警持搜索票至該處搜索,扣得上述改造槍、彈。原審維持一審判處上訴人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刑之判決。

本號判決指出,按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前段規定,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之搜索,得不使用搜索票。是同意搜索之合法性,係基於受搜索人明知有權拒絕搜索,卻仍本於自由意志,願意放棄憲法所保障之隱私權、財產權、居住權等基本權,接受搜索。受搜索人之同意,既為搜索合法之最重要前提,搜索之進行,自須於獲得受搜索人同意後,始得為之,其範圍及期間長短,亦取決於受搜索人之意思。因此,受搜索人得隨時撤回其同意;撤回之方式,明示及舉凡得使搜索人員瞭解、知悉其意思內容之非明示表示,皆無不可;撤回時,搜索應即停止,縱發現可疑跡證,而有繼續搜索或即時扣押之必要,亦僅於有其他合法途徑,例如:緊急搜索、本案附帶扣押或另案扣押等,始得為之。

本號判決進而表示,本件經上訴人簽名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關於同意搜索之時間,僅有日期而無時點之記載。觀諸搜索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當天自搜索人員進入搜索現場,以迄搜索結束,亦無任何關於上訴人自願同意搜索之鏡頭。此外,亦無其他資料足資認定上訴人自願同意之時間,致上訴人自願同意搜索之表示,究於搜索事前、事中甚或事後所為,已無從判斷。其次,依勘驗筆錄所示,搜索期間搜索人員於被告房內持續翻找,並詢問上訴人是否尚有其他物品,上訴人否認後,開始情緒激動,搜索人員安撫上訴人情緒並詢問是否呼叫救護車,同時仍持續搜索,直到從置物盒取出本件槍、彈。本件上訴人自願同意搜索之表示,縱係於搜索開始前所為,但其於搜索過程中之上開言語,客觀上是否可認為係請求停止繼續搜索,而有撤回同意搜索之意?其既對搜索人員仍持續搜索並扣得本件槍、彈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待證事實之認定,有重大影響,殊值探求。原審就上訴人之自願搜索,是否於搜索執行前所為,及於搜索過程中撤回,未詳查釐清,逕執因此扣得之槍、彈,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同屬查證未盡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