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離婚判決確定時未申請退休者,未取得之退休金及老年給付不計入婚後財產(台灣)

翁乃方 律師

最高法院於109年2月19日作成108年度台上字第1516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明示訴請離婚之判決確定時,配偶之一方尚未申請退休,未取得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則現存之婚後財產並不包括尚未取得之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

本號判決之事實為,兩造原為夫妻,被上訴人訴請離婚,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准兩造離婚(下稱前案),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家庭生活費用,及賠償被上訴人非財產上損害確定。被上訴人執前案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桃園地方法院對上訴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原審認為,兩造剩餘財產差額之計算基準日為99年2月1日。然於是日,上訴人雖未退休,惟其請求給付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之權利,屬於其既得權利而非期待權而已,故於99年2月1日可領取之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均應列入婚後財產為計算。

本號判決首先指出,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第1030條之4第1項規定,夫妻因判決離婚者,現存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應以起訴時為準,計算剩餘財產差額,並加以分配。復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3項、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3項規定,勞工退休金及老年給付分別應於退休之日起30日給付及退保後請領之。

本號判決進一步認定,被上訴人起訴請求離婚後,至該案判決確定時,上訴人仍任職於A公司,迄未申請退休,仍未取得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果爾,上訴人尚未向A公司自請退休,及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離職退保,能否謂其現存之婚後財產包括尚未取得之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並非無疑。原審遽謂尚未領取之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均應列入上訴人之婚後財產,以之計算上訴人剩餘財產,非無可議。是以,本號判決認定原判決違背法令,應予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