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僅片斷摭取證人之證言有利或不利之部分,所為判決難謂無違背法令(台灣)

孫煜輝 律師

最高法院於109年12月17日作成109年度台上字第909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表示若僅片斷摭取證人之證言有利或不利之部分,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即違反論理法則,所為判決難謂無違背法令。

本號判決之事實為,上訴人X公司主張,其承攬被上訴人Y公司之系爭工程完工後,被上訴人以瑕疵為由拒付工程款,經其財務長即訴外人A代理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署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同意給付工程尾款580萬元。爰依系爭協議書,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80萬元。被上訴人則抗辯,系爭工程並無追加部分,上訴人僅欠工程款239萬餘元,且被上訴人未授權A簽署系爭協議書,系爭協議書為雙方協商過程之文件,未經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B同意,不生效力。縱系爭協議書有效,上訴人未依協議完工及修繕,無權請求被上訴人付款。

本號判決指出,對於證人之證言,應綜合其前後陳述之全部內容加以判斷,以形成心證,如僅片斷摭取其有利或不利之部分,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即屬違反論理法則,所為判決自難謂無違背法令。

本號判決進而表示,查證人A證稱,B指示A約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C談系爭工程之工程款,談之前有與B開過會,B給A一個金額範圍。A與C談出金額580萬元後,有打電話回報B,B答應才簽署協議書,員工未經老闆同意,不會做任何事;協議書係D助理繕打。證人D亦證稱,簽立協議書前,有在B辦公室開會討論,B有說1個金額讓財務人員去談。A應有先回報,得到B同意後才會簽協議書,協議書係由其繕打。果爾,能否謂該協議書所載金額及付款時間未經B同意?即滋疑義。原審未詳為審認,片斷摭取A、D所證稱:協議時有告知是否付款,仍須取得B同意,逕認因B未同意付款,系爭協議書對被上訴人不生效力,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於法自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適用法規錯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