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意旨,若與待證事項有關聯,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否則違反證據禁止預斷之原則(台灣)

孫煜輝 律師

最高法院於109年12月16日作成109年度台上字第2496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表示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意旨,若與待證事項有關聯,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否則違反證據禁止預斷之原則。

本號判決之事實為,上訴人主張,其因車禍受有第十二胸椎閉鎖性骨折之傷害,至被上訴人A醫院就醫,經被上訴人即該院之僱用醫師B為其施行椎體成型手術(下稱第一次手術)。惟B於手術前未告知其他可能替代治療方案、手術風險及併發症等,亦未於手術前詳實檢查,致施行手術部位不正確,更未採行原約定施用之球囊椎體成形術。且於手術後未立即使用電腦斷層及早發現骨水泥外滲,而延遲實施第二次手術補救,斯時骨水泥早已凝固,手術未見成效,B再施行第三次手術。惟上訴人中樞神經系統機能已永久病變,穿脫衣物、如廁入浴均需專人扶助,終生無法工作,受有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生活輔具、精神慰撫金等損害,應由被上訴人連帶賠償。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224條、第227條第2項及第227條之1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損害賠償之判決。

本號判決指出,按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當事人聲明之證據,除與應證事實無關,或不影響裁判基礎,或毫無證據價值,或因有窒礙不能預定調查證據之期間,或訟爭事實已臻明暸且法院業得強固之心證,可認為無必要者外,法院應為調查。故某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意旨,若與待證事項有關聯性,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否則違反「證據禁止預斷」之原則。

本號判決進而表示,查上訴人於接受第一次手術後,發生骨水泥外洩情形。上訴人於原審提出訴外人X醫院脊椎整形術說明暨同意書,主張依醫療常規,B於施行第一次手術後,應立即進行電腦斷層檢查確認術後狀況,卻疏未為之,並聲請向醫審會就其施行第一次手術後,是否有「骨水泥外漏」情形,術後是否應即實施CT電腦斷層檢查等事項補充函詢。參諸該脊椎整形術說明暨同意書記載:「治療後注意事項:之後立即進行電腦斷層檢查是否有水泥滲露。在脊椎體內的人工骨水泥會在十分鐘內完全硬化」、「手術效益:九成病人在接受手術後四十八小時內,明顯減輕疼痛⋯⋯」、「手術風險:併發症包括骨水泥外漏引起神經或脊髓壓迫,必要時需要緊急開刀治療」。原審未查明施行脊椎整形手術後是否應立即進行電腦斷層檢查有無骨水泥外滲情形而需實施緊急開刀等措施,亦未就上訴人所提攻擊方法說明不足採之憑據,即逕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尚屬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非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