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管理路段既留有高低落差凹凸不平之處未能及時修補填平或緩降 屬公共設施設置及管理之欠缺(台灣)

2017.8.30 闕立婷 律師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國106年8月30日作成106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主管機關管理路段既留有高低落差凹凸不平之處未能及時修補填平或緩降,屬公共設施設置及管理之欠缺。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子騎乘機車至系爭路段,因機慢車道所鋪設之柏油路面邊緣,與鋪設之排水溝間驟然出現約13公分之高低落差,致機車碾壓過該路面落差處時,因控制不易,衝撞路旁電線桿後不治死亡(下稱系爭事故),故起訴請求國家賠償。

 

本號判決指出國家既設公路供公眾通行使用,即應保持暢通無阻,無往來之危險。供公眾通行使用之道路、橋樑,應暢通無阻,無往來之危險,如有路面破損或崩塌斷毀等足生往來危險之情形,足認顯已欠缺通常應具備之安全性,其管理機關應及早修補。系爭路段之路面高低落差凹凸不平之處,雖位於路面邊線以外,道路與排水溝之連接處,即使屬於「路肩」,仍應屬公路之範圍,而為被告所應負管理養護責任之範圍。

 

本號判決進而指出被告管理之系爭路段既留有高低落差凹凸不平之處,未能及時修補填平或緩降,又未設置警告標誌,顯足以影響用路人車之安全,已不具備通常應有之狀態及功能,即係公共設施設置及管理之欠缺且與原告之子系爭事故有因果關係等理由,但考量其子本身疲勞駕駛與有過失,僅判決原告部分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