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已屬老舊且嚴重崩壞則分割方案是否由原使用人繼續使用方能使各該房地發揮最大效用而符合全體繼承人之利益有進一步推求之餘地(台灣)

2018.1.11
闕立婷律師

最高法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作成106年度台上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建物已屬老舊且嚴重崩壞,則分割方案是否由原使用人繼續使用方能使各該房地發揮最大效用而符合全體繼承人之利益,有進一步推求之餘地。

本號判決事實為原告起訴主張針對系爭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請求為分割系爭遺產之判決。原審判決認定其中甲房屋後方嚴重崩壞,無法測量該房屋之全部位置,但甲房地現為A開設牙醫診所使用,乙房地現為原告經營中藥行所使用,衡酌上開房地之使用現況,甲房地分歸A等繼承人共同取得,乙房地分歸原告取得,得尊重並維持既有之使用狀況,無須拆除現有設備,並使各該房地發揮最大效用。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本號判決指出法院裁判分割遺產,定其分配,應兼顧全體繼承人之利益,斟酌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及遺產之性質、價格、利用價值與經濟效用決之。而本案甲、乙屋均為老舊建物,其中甲房屋甚已嚴重崩壞,則該二建物有無繼續保存之經濟價值,顯然有疑。則是否由原使用人繼續使用,方能使各該房地發揮最大效用而符合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亦非無進一步推求之餘地。原審所為分割方案並未針對此點為調查,故廢棄原審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