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中國大陸)

溫堅堅 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4月16發佈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旨在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提供參考標準。

《意見》明確並細化了不可抗力的法律適用規則。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響而產生的合同糾紛案件,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在適用法律時,應當綜合考量疫情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案件的影響,準確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係和原因力大小,依法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當事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責的,應當就不可抗力直接導致民事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意見》對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提供了規則參考。第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根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當事人對於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損失擴大有可歸責事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主張其盡到及時通知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舉證責任。第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能夠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繼續履行。當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難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其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變更後,當事人仍然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當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門補貼資助、稅費減免或者他人資助、債務減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認定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等案件事實的參考因素。

《意見》注重對勞動者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見》提出,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被依法隔離人員或者勞動者來自疫情相對嚴重的地區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此依法保障勞動者公平就業等合法權益。《意見》明確,經營者在經營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藥品時,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款(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規定情形,消費者主張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意見》依法保障時效利益和訴訟權利。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會對當事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利益和訴訟期間利益產生較大影響。為切實保障當事人相關實體及程式權利,《意見》對依法中止訴訟時效和順延訴訟期間作了明確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請求權,權利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主張訴訟時效中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誤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訴訟期限,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申請順延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疫情形勢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情況綜合考慮是否准許,依法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當事人系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以及相關密切接觸者,在被依法隔離期間訴訟期限屆滿,根據該條規定申請順延期限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