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三)(中國大陸)

陳姣姣 律師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二)》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6月8日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三)》(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三》),此次《指導意見三》主要內容為法院在審理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運輸合同的適用法律問題,本文將作簡要介紹:

第一,《指導意見三》指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無法及時辦理公證、認證或者相關證明手續,無法及時提交身份證明檔、授權委託書、訴訟證據等的,可以申請延期提交,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理由成立的,與待證事實相關,應當准許。

第二, 對於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在法定期間提出答辯狀或者提起上訴、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外國仲裁裁決的,就答辯期限、上訴期限以及申請承認和執行的期限,當事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延期或者主張時效中止,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三,此次《指導意見三》特別指出,對於應當適用域外法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確理解該域外法中與不可抗力規則類似的成文法規定或者判例法的內容,正確適用,不能以我國法律中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當然理解域外法的類似規定。

第四,此次《指導意見三》還規定了在審理涉外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例如在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時,鑒於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三十六條對不可抗力作出了規定:“銀行對由於天災、暴動、騷亂、叛亂、戰爭、恐怖主義行為或任何罷工、停工或其無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導致的營業中斷的後果,概不負責。銀行恢復營業時,對於在營業中斷期間已逾期的信用證,不再進行承付或議付。”因此,若案件適用UCP600,因為銀行營業中斷導致信用證的拒絕承付或議付,當不屬於不可抗力,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此次《指導意見三》還提及了關於智慧法院的線上審理方式,規定在疫情期間,在審理與疫情相關的涉外商事海事糾紛等案件中,人民法院要積極開闢訴訟綠色通道,充分運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堅持線上與線下服務有機結合,優化跨域訴訟服務,健全線上訴訟服務規程和操作指南,確保線上訴訟各環節合法規範、指引清晰、簡便易行。

第六,《指導意見三》規定涉港澳臺案件的審理,可以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