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判決執行工作指南(中國大陸)

張凱旋 律師

2020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智慧財產權判決執行工作指南》(“指南”),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具體範圍

智慧財產權案件包括:(1)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涉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合同、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以及不正當競爭、壟斷、特許經營合同的民事糾紛案件;(2)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以及不正當競爭等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糾紛案件;(3)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等。

二、 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的執行

(一)、 訴訟保全和訴前保全

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二)、 強制執行程式與財產報告義務

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智慧財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可指定轄區內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責令被執行人報告當前財產情況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內的財產變動情況,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資金、動產、不動產等財產情況進行調查。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依照相關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執行措施

發現被執行人財產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變價、通知第三人履行到期債務等措施。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支付寶、財付通等網路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股權、智慧財產權等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四)、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案外人的執行救濟

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存在超標的查封等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覆議。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以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為由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 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的執行

人民法院判決行政機關履行給付義務,行政機關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等,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情況特殊,需要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報請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的執行程式。人民法院辦理行政執行案件,適用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沒有相應規定的,參照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

四、 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涉財產部分事項的執行

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涉財產部分事項的強制執行主體,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確定的下列涉財產部分事項,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1)罰金、沒收財產;(2)責令退賠;(3)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4)沒收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5)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相關事項。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案件,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沒有相應規定的,參照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