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中國大陸)

2018.10.26
吳迪 律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8年10月26日發佈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此次刑事訴訟法(下稱 “《刑訴法》”)修改,完善了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建立了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將認罪認罰從寬和速裁程式試點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規定。

修改的《刑訴法》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並規定了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同時,也修改了司法工作人員實施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罰的,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增強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益的維護。

修改的《刑訴法》明確了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工作。對人民檢察院的偵查職權作出調整,對監察機關調查終結將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環節有關程式性機制作出銜接規定。要準確把握法律修改內容,依法審理相關案件,按照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對監察機關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等證據材料作出審查判斷。

修改後的《刑訴法》要求司法機關審慎辦理刑事缺席審判案件。準確把握刑事缺席審判的適用範圍,妥善審理符合缺席審判條件的刑事案件,通過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或者外交途徑提出的司法協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將傳票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保證被告人的知情權。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要注重保護被告人的辯護權、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的上訴權等訴訟權利。修改後的《刑訴法》規定了缺席審判的情況,且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對各法院轄區內第一起刑事缺席審判案件,及時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

修改後的《刑訴法》也規定了積極適用速裁程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準確掌握速裁程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堅持從快不降低標準、從簡不減損權利,完善證據制度,健全訴訟權利告知程式,促進公正和效率雙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