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中國大陸)

2019.5.21
張凱旋 律師

2019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第十四批指導性案例,本批指導性案例共五件,主要涉及虛假訴訟監督案,具體如下:

一、廣州乙置業公司等騙取支付令執行虛假訴訟監督案

要旨:當事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騙取法院支付令,並在執行過程中通謀達成和解協議,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侵佔國有資產,損害司法秩序,構成虛假訴訟。檢察機關對此類案件應當依法進行監督,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維護司法秩序,保護國有資產。

指導意義:虛構債務騙取支付令成為民事虛假訴訟的一種表現形式,應當加強法律監督;辦理虛假訴訟案件重點圍繞捏造事實行為進行審查:發現和辦理虛假訴訟案件,檢察機關應當形成整體合力。

二、武漢乙投資公司等騙取調解書虛假訴訟監督案

要旨:偽造證據、虛構事實提起訴訟,騙取人民法院調解書,妨害司法秩序、損害司法權威,不僅可能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而且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構成虛假訴訟。檢察機關辦理此類虛假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從交易和訴訟中的異常現象出發,追蹤利益流向,查明當事人之間的通謀行為,確認是否構成虛假訴訟,依法予以監督。

指導意義:對於虛假訴訟形成的民事調解書,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監督:注重對案件中異常現象的調查核實,查明虛假訴訟的真相。

三、陝西甲實業公司等公證執行虛假訴訟監督案

要旨:當事人惡意串通、捏造事實,騙取公證文書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損害司法秩序和司法權威,構成虛假訴訟。檢察機關對此類虛假訴訟應當依法監督,規範非訴執行行為,維護司法秩序和社會誠信。

指導意義:利用虛假公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是民事虛假訴訟的一種表現形式,應當加強檢察監督:加強對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等非訴執行行為的監督,促進公證活動依法有序開展

四、福建王某興等人勞動仲裁執行虛假訴訟監督案

要旨:為從執行款項中優先受償,當事人偽造證據將普通債權債務關係虛構為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獲取仲裁裁決或調解書,據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構成虛假訴訟。檢察機關對此類虛假訴訟行為應當依法進行監督。

指導意義:以虛假勞動仲裁申請執行是民事虛假訴訟的一種情形,應當加強檢察監督;辦理虛假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保持對線索的高度敏感性;檢察機關在辦理虛假訴訟案件中,發現仲裁活動違法的,應當依法進行監督。

五、江西熊某等交通事故保險理賠虛假訴訟監督案

要旨:假冒原告名義提起訴訟,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書,非法獲取保險理賠款,構成虛假訴訟。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虛假訴訟案件線索,應當強化線索發現和調查核實的能力,查明違法事實,糾正錯誤裁判。

指導意義:檢察機關辦理民事虛假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強化線索發現和調查核實的能力。虛假訴訟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僅從訴訟活動表面難以甄別,注重把握庭審過程、案件材料和證據、調解結案的異常,要求檢察人員在履職過程中有敏銳的線索發現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