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十一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中國大陸)

陳姣姣 律師

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7月28日發佈第二十一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包含四個案例,為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就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等情形,通過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等方式,加強了對涉民營經濟案件的司法監督,有力地保障了民營企業及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相信通過指導性案例的示範引領作用,能為更多的檢察院在進行涉民營經濟案件的檢察辦案過程中提供指引,本文簡要介紹其中兩個重要案件:

1. 某牧業公司被錯列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執行監督案;

在該案件中,法院在辦理判決執行案件中,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房產,但未履行送達程式,在被採取查封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情形下,還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上述執行行為造成了被執行人經營困難。地方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建議將查封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並撤銷對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決定,同級人民法院採納了該檢察建議,切實維護了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2. 南漳縣丙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被明顯超標的額查封執行監督案;

在該案件的執行階段,經執行法院同意,被執行人委託鑒定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的被查封財產明顯超出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債務數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因此,地方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同級人民法院認定確系超標的額查封,及時解除了超出部分的查封,被執行人得以順利出售商品房,回收售樓款,改善資金困境,並及時發放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積極協商償還該案剩餘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