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十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中國大陸)

吳迪 律師

2020年7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決定,現將浙江省某縣圖書館及趙某、徐某某單位受賄、私分國有資產、貪污案等四件指導性案例作為第二十批指導性案例發佈。本文介紹其中兩個案例內容如下:

一、浙江省某縣圖書館貪污案(檢例第73號)

基本案情及判決結果:2012年至2016年,趙某、徐某某等人集體討論決定,某縣圖書館通過在書籍採購過程中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方式,收受36萬餘元,用於發放工作人員福利及支付本單位其他開支。某縣圖書館另通過其他公司虛開購書發票、虛列勞務支出、採購價格虛高的借書卡等手段套取財政資金63萬餘元,將其中的56萬餘元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本單位工作人員。又徐某某通過從C圖書經營部採購價格虛高的借書卡的方式,套取財政資金3.8萬元歸個人所有。某縣監察委員會僅對於趙某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立案調查,縣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後,通過梳理分析相關證據材料,提出完善證據的意見,並與監察機關充分溝通,後將某縣圖書館及徐某某依相應的法規一併予以起訴。2018年12月20日,某縣人民法院以單位受賄罪判處某縣圖書館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單位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2019年1月10日,某縣人民法院以單位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貪污罪判處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要旨:人民檢察院在對職務犯罪案件審查起訴時,如果認為相關單位亦涉嫌犯罪,且單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經與監察機關溝通,可以依法對犯罪單位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發現遺漏同案犯或犯罪事實的,應當及時與監察機關溝通,依法處理。

二、李華波貪污案(檢例第74號)

基本案情及判決結果: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間,李華波利用職務便利,夥同張慶華、徐德堂等人,採取套用以往審批手續、私自開具轉帳支票並加蓋假印鑒、制作假銀行對帳單等手段,騙取鄱陽縣財政局基建專項資金共計人民幣9400萬元。李華波用上述贓款中的人民幣240余萬元為其本人及家人辦理了移民新加坡的手續及在新加坡購置房產;將上述贓款中的人民幣2700余萬元兌換成新加坡元,轉入本人及妻子在新加坡大華銀行的個人帳戶內,後用於購買房產及投資,除用於項目投資的150萬新加坡元外,其餘均被新加坡警方查封扣押。由於李華波逃往新加坡,中新兩國進行國際合作追逃,異地刑事追訴,最後適用特別程式,沒收李華波違法所得,並迫使其回國投案,依法接受審判。2017年1月23日,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李華波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除同案犯已被追繳的贓款以及依照違法所得沒收程式裁定沒收的贓款,剩餘贓款繼續予以追繳。

要旨:對於貪污賄賂等重大職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如果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應當依法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式辦理。違法所得沒收裁定生效後,在逃的職務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檢察機關應當依照普通刑事訴訟程式進行審查,並與原違法所得沒收裁定程式做好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