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中國大陸)

張凱旋 律師

2020年11月24日,民政部發佈了《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如下。

一、 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業務。

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的撤銷婚姻申請,《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四條第三款、第五章廢止,刪除第十四條第(五)項中“及可撤銷婚姻”、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中“撤銷受脅迫婚姻”及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中“撤銷婚姻”表述。

二、 調整離婚登記程式,增加離婚冷靜期的環節。離婚登記按如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三)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相關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三、 離婚登記檔案歸檔。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建立離婚登記檔案、形成電子檔案。歸檔材料應當增加離婚登記申請環節所有材料。

四、《通知》還要求各民政局加強宣傳培訓,做好配套銜接,強化風險防控。《通知》同時還附上了離婚登記的相關申請書、確認單和聲明書等標準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