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之設立方法習慣上有鬮分字與合約字二種不同方式 法院應釐清係以何種方式設立 並應適時行使闡明權 否則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台灣)

2018.10.24
伍涵筠 律師

最高法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作成107年度台上字第1141號民事判決(下稱本件判決)指出,祭祀公業之設立方法習慣上有鬮分字與合約字二種不同方式, 法院應釐清係以何種方式設立,並應適時行使闡明權,否則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

本件判決事實為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分別為系爭二公業(即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等對系爭二公業均有派下權,故訴請確認其有派下權存在,原審判決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本件判決指出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設立,其設立方法,習慣上有鬮分字與合約字二種,前者係分割遺產或家產之際,抽出財產之一部而設立;後者係早已分財異居之子孫,提供其私人財產而設立,依此方法設立時,須作成合約字,並由捐資人連署。

本件判決進而指出,兩造對系爭二公業如何設立有不同之主張,則系爭二公業究係以何種方式設立,尚不明確,有待釐清。原審未查明系爭二公業設立之性質,亦未曉諭兩造將系爭二公業之設立人及設立方式為何列為爭點,並命雙方舉證及充分辯論,即逕為判斷,進而為系爭二公業不利之判決,自嫌速斷等理由,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