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中國大陸)

2017.7.19
喬瑩 律師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旨在改進和加強各級人民法院送達工作,全面推進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制度,統一送達位址確認書格式,規範送達位址確認書內容,以此提升民事送達的品質和效率。
《意見》確認了送達地址確認書的要求,其應當包括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項、當事人對送達地址的確認、送達位址確認書的適用範圍和變更方式等內容。其中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應當包括郵遞區號、詳細地址以及受送達人的聯繫電話等。《意見》要求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對其填寫的送達位址及法律後果等事項進行確認,並且在登記立案時要求當事人確認送達地址。如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位址的,將依照相關規定處理。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如果變更送達地址,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人民法院,如果未書面變更的,仍以其確認的地址為送達地址。而針對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位址的,人民法院將依照有關具體情形分別處理。
此外,本次《意見》的一大亮點是可以使用短信、微信等電子送達。對於同意電子送達的,當事人應當提供並確認接收民事訴訟文書的傳真號、電子郵箱、微信號等電子送達位址。針對不同形式的電子送達,《意見》也明確了不同的要求,採用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送達人員應記錄傳真發送和接收號碼、電子郵件發送和接收郵箱、發送時間、送達訴訟文書名稱,並列印傳真發送確認單、電子郵件發送成功網頁,存卷備查。採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達的,送達人員應記錄收發手機號碼、發送時間、送達訴訟文書名稱,並將短信、微信等送達內容拍攝照片,存卷備査。
《意見》還明確了在送達工作中,人民法院可以借助基層組織的力量和社會力量,做好送達工作,而全國的法院也應全力合作,對其他法院委託送達的訴訟文書也要認真、及時進行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