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雖已調查惟而其內容仍未明瞭者即行判決 應認有依法應予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失(台灣)

闕立婷 律師
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作成104年台上字第3954號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證據雖已調查惟而其內容仍未明瞭者即行判決,應認有依法應予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失。

本號判決事實為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林振弘連續犯銀行職員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罪刑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本號判決指出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仍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應認有依法應予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失。

本案原判決以「透明房訊一般查詢簡表資料」及「透明房訊雜誌成屋特賣市場」之不動產交易資料,說明本案三件擔保物應該之合理市價,並認「擔保物當時之合理價格,顯然低於長期擔保放款之額度,無從提供債權確實之擔保」,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然而本號判決指出房屋之屬性(大樓、華廈、公寓)、坐落之區段、樓層、屋齡、屋況、交易之時間,均影響成交價格,而一般之房屋買賣與法院拍定間,價格亦有差異,此為周知之事實。

因此,本號判決認為原判決就比價標的之五件交易,並未記載房屋屬性、樓層、屋齡、屋況等情,且其等均為法院拍賣,非一般交易,又拍定時間與本件上訴人估價上時間上已有相當之差距,則如何適合為比價基準,可見原判決對於透明房訊所載之資料,既未敘明如何具有比價之適格性,逕採為認定市場價格之依據,遽為上揭認定,同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誤為由撤銷原審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