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於當事人之自認是否經合法撤銷應先調查審認 否則應引為判決基礎(台灣)

2016.08.18
闕立婷 律師

最高法院於民國105年8月18日作成105年台上字第1386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法院對於當事人之自認是否經合法撤銷應先調查審認 否則應引為判決基礎。

本號判決事實為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其擔任連帶保證人並交付本票,因上訴人應已受清償卻仍執本票強制執行,故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

本號判決指出訴訟上之自認,除依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3項規定撤銷外,於辯論主義所行之範圍內有拘束法院之效力,法院應認該當事人自認之事實為真,以之為裁判之基礎。

本號判決進而認為被上訴人起訴時認為雙方就借款約定月息六分,應已自認,上訴人無庸舉證。然而原審對自認是否經合法撤銷未予調查審認,卻以上訴人未舉證為由為不利論斷,自有違法,廢棄原審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