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佈謠言影響選舉罪亦適用真實惡意原則(台灣)

2017.2.9
闕立婷 律師
最高法院於民國106年2月9日作成106年臺上字第96號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散佈謠言影響選舉罪亦適用真實惡意原則。

本號判決事實為被告於參加新竹縣縣長選舉為候選人邱鏡淳競選總部以反賄選為主題舉辦之記者會時,傳播「我想過去我們觀察整個新竹縣的選舉,我其實蠻好奇,就是說,我們甚至可以反過來看就是我們鄭永金先生他們家族的選舉,也許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做這樣的一個統計,過往他們家族凡是參與選舉的人,包括他兒子、包括他弟弟等等,就是說,也許我要表達的就是說,反過來思考就是說,我很想問我們的選民,有誰沒有拿過他們家的錢?我很好奇」等記者會發言,遭原審判決認定構成選罷法第104條之散佈謠言影響選舉罪。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本號判決指出行為人如能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發表之言論內容應屬真實,即無誹謗之故意,不應負誹謗刑責;亦即無須證明其言論內容確為真實。選罷法第104條之罪,所謂「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以散佈、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構成要件,自亦有上開說明之適用。

本號判決進而指出被告既已證明乃透過證人轉述或新聞報導而來,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原審判決逕以被告純屬聽聞或未查證,推論不足以憑為形成確信,進而發表言論,似已要求被告必須證明所述言論為真實,不符合上述真實惡意原則之適用,所為判決已有判決理由不備之瑕疵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