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中之犯罪與公益有關 如新聞已遮隱當事人部分姓名 且無證據證明有故意洩漏當事人全名之情事 不得認為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台灣_

2017.01.11
陳曉蓁 律師

最高法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作成106年台上字第173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偵查中之犯罪與公益有關,如新聞已遮隱當事人部分姓名,且無證據證明有故意洩漏當事人全名之情事,不得認為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本號判決事實為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人員以破獲暴力討債集團為由舉行記者會,發布標題為「夫入監、妻代理、率幫眾逞兇鬥狠」之新聞參考資料(下稱系爭新聞資料),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洩漏伊全名、與被告間夫妻關係,並經媒體報導致社會大眾誤認伊犯罪,侵害伊之名譽權等情,請求國家賠償與登道歉啟事。

本號判決指出偵查中之犯罪,尤以社會暴力犯罪影響社會治安及大眾生活安全至鉅,與公共利益有關,社會大眾自有知的權利。系爭刑案似已影響社會治安及大眾生活安全,而與公共利益有關。又系爭新聞資料已遮隱被上訴人部分姓名,且無證據證明上訴人所屬員警故意洩漏被上訴人全名之情事,則是否具有違法性應再確認。且警察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署後,尚須經檢察官相當之偵查,始能作成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故無從以系爭刑案嗣後經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推認上訴人所屬公務員發布系爭新聞資料,係過失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等理由,廢棄原審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