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程序法(台灣)

闕立婷 律師
總統以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551號令修正公布行政程序法第127、175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次修正內容即修正第127條第3項與第4項規定,就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行政機關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且此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