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026
衛服部修正特管辦法:醫美新制於2026年正式上路(臺灣)
近年來曾發生多起消費者前往醫美診所接受小範圍抽脂手術或鳳凰電波等療程,經診所施打俗稱「牛奶針」之麻醉藥進行麻醉後而昏迷甚至死亡之案例,致美容醫學之醫病安全爭議再度浮上檯面。為強化對美容醫學之管理及監督,衛生福利部(下稱「衛服部」)於2025年12月31日公告修正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下稱「特管辦法」),就美容醫學之規範項目、告知義務、操作醫師資格及麻醉安全等相關規範進行修正,並於2026年1月1日施行,為台灣醫美產業帶來制度性變革。
本次修正之特管辦法,將美容醫學項目區分為「美容醫學手術」及「特定美容醫學處置」 [1] [2] ,並進一步將「美容醫學手術」中風險性與侵入性較高者列為「特定美容醫學手術」 [3] 。本文謹就本次修正內容,整理為以下四個與美容醫學有關之重點:
一、納管所有美容醫學項目
特管辦法於本次修正前,僅規範侵入性較高之「特定美容醫學手術」,至於市面上常見之光電治療及針劑注射則由醫師依專業自律而未設有特別規範。本次修正新增「特定美容醫學處置」類型,將「光電治療」及「針劑注射治療」均納入管制範圍(特管辦法第2條第6款)。依據修正理由說明,此係因光電治療與針劑注射合併施作情形日益增加,此種複合式醫療行為致侵入性風險相應提高,為確保病人安全,而有一併納管之必要。
二、擴大告知義務範圍
特管辦法於本次修正前,僅要求醫療機構於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前,應依醫療法第63條規定向病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本次修正後,醫療機構就所有美容醫學項目均負有告知說明義務,且告知內容除前述依醫療法第63條所定範圍外,亦應及於美容醫學項目之已知效果、風險、可能之不良反應、救濟措施及其他必要事項(特管辦法第23條第1項)。
三、限制操作醫師資格
過去特管辦法僅就「特定美容醫學手術」訂有操作醫師資格之限制,惟本次修正已將所有美容醫學項目納入規範,故相應之操作醫師資格亦有重行規範之必要:
1. 美容醫學手術:應由列舉之專科醫師 [4] ,並取得至少32小時美容醫學手術相關訓練課程證明者施行(特管辦法第25條第1項及第2項)。
2. 特定美容醫學手術:原則上維持特管辦法修正前之規定,僅新增「全身麻醉之抽脂」應由整形外科、皮膚科、外科及婦產科醫師施行;「全身麻醉之生殖器整形」則應由整形外科、泌尿科及婦產科醫師施行(特管辦法第26條第4款及第9款)。
3. 特定美容醫學處置:於2019年8月1日後畢業之醫學生應完成一般醫學訓練,並取得專科醫學會舉辦之至少32小時特定美容醫學處置相關訓練課程證明,始具備操作資格(特管辦法第27-1條第1項)。
未來醫師應完成一般醫學訓練,始得進行「光電治療」及「針劑注射治療」。此外,特管辦法亦設有過渡性規範,例如於2026年1月1日前已從事特定美容醫學處置之醫師,應於2年內補足前述法定資格,始得繼續從事相關業務(特管辦法第27-1條第4項)。
四、強化麻醉規範
本次修正增訂「特定美容醫學手術」之非全身麻醉如屬於重度鎮靜者,應由麻醉科專科醫師全程在場,並親自執行麻醉業務(特管辦法第29條第1項)。此外,醫療機構施行「美容醫學手術」或「特定美容醫學處置」之麻醉業務時,亦應設有適當麻醉設備、術中監控設備及術後復甦區,並將監控紀錄納入病歷保存(特管辦法第29條第2項)。
此外,本次修正亦要求衛服部建置資訊系統,揭露醫療機構內可執行之醫美項目與施術醫師名單,使民眾於接受療程前即可查詢並確認醫師執業資格之合法性(特管辦法第4-1條),藉由資訊透明化提升就醫安全。另就美容醫學從業者而言,過去醫學生畢業後無須完成一般醫學訓練,即可執行除高風險之「特定美容醫學手術」外之其他美容醫學項目,惟本次修正後,各類美容醫學項目之操作醫師資格均設有明確及嚴格之限制,勢必將對醫師於美容醫學市場之就業生態產生實質影響。
[1] 所謂「美容醫學手術」包含眼、鼻、耳、顱顏、胸、腹之整形,毛囊單位移植術之植髮、削骨、拉皮、自體脂肪移植、抽脂、生殖器整形,及其他改變身體外觀之手術(特管辦法第2條第4款)。
[2] 所謂「特定美容醫學處置」包含「光電治療」(即雷射、脈衝光、電波、超音波及其他相類似醫療處置)、「針劑注射治療」(即注射肉毒桿菌素、透明質酸、聚左乳酸、羥基磷灰石鈣、膠原蛋白增生劑及其他於皮膚與皮下組織注射填充製劑之醫療處置)、毛囊單位摘取術及其他未以帶狀方式切除頭皮取得毛囊之植髮(特管辦法第2條第6款)。
[3] 所謂「特定美容醫學手術」包含美容醫學手術中之削骨、中臉部、全臉部拉皮、單次脂肪抽出量達一千五百毫升、單次脂肪及體液總抽出量達五千毫升、全身麻醉之抽脂、腹部整形、鼻整形、義乳植入之乳房整形及全身拉皮手術、全身麻醉之生殖器整形(特管辦法第2條第5款)。
[4] 此處「專科醫師」係指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外科、骨科、神經外科、整形外科、泌尿科、婦產科、眼科、耳鼻喉科及皮膚科之專科醫師(特管辦法第25條第1項)。
本次修正之特管辦法,將美容醫學項目區分為「美容醫學手術」及「特定美容醫學處置」 [1] [2] ,並進一步將「美容醫學手術」中風險性與侵入性較高者列為「特定美容醫學手術」 [3] 。本文謹就本次修正內容,整理為以下四個與美容醫學有關之重點:
一、納管所有美容醫學項目
特管辦法於本次修正前,僅規範侵入性較高之「特定美容醫學手術」,至於市面上常見之光電治療及針劑注射則由醫師依專業自律而未設有特別規範。本次修正新增「特定美容醫學處置」類型,將「光電治療」及「針劑注射治療」均納入管制範圍(特管辦法第2條第6款)。依據修正理由說明,此係因光電治療與針劑注射合併施作情形日益增加,此種複合式醫療行為致侵入性風險相應提高,為確保病人安全,而有一併納管之必要。
二、擴大告知義務範圍
特管辦法於本次修正前,僅要求醫療機構於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前,應依醫療法第63條規定向病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本次修正後,醫療機構就所有美容醫學項目均負有告知說明義務,且告知內容除前述依醫療法第63條所定範圍外,亦應及於美容醫學項目之已知效果、風險、可能之不良反應、救濟措施及其他必要事項(特管辦法第23條第1項)。
三、限制操作醫師資格
過去特管辦法僅就「特定美容醫學手術」訂有操作醫師資格之限制,惟本次修正已將所有美容醫學項目納入規範,故相應之操作醫師資格亦有重行規範之必要:
1. 美容醫學手術:應由列舉之專科醫師 [4] ,並取得至少32小時美容醫學手術相關訓練課程證明者施行(特管辦法第25條第1項及第2項)。
2. 特定美容醫學手術:原則上維持特管辦法修正前之規定,僅新增「全身麻醉之抽脂」應由整形外科、皮膚科、外科及婦產科醫師施行;「全身麻醉之生殖器整形」則應由整形外科、泌尿科及婦產科醫師施行(特管辦法第26條第4款及第9款)。
3. 特定美容醫學處置:於2019年8月1日後畢業之醫學生應完成一般醫學訓練,並取得專科醫學會舉辦之至少32小時特定美容醫學處置相關訓練課程證明,始具備操作資格(特管辦法第27-1條第1項)。
未來醫師應完成一般醫學訓練,始得進行「光電治療」及「針劑注射治療」。此外,特管辦法亦設有過渡性規範,例如於2026年1月1日前已從事特定美容醫學處置之醫師,應於2年內補足前述法定資格,始得繼續從事相關業務(特管辦法第27-1條第4項)。
四、強化麻醉規範
本次修正增訂「特定美容醫學手術」之非全身麻醉如屬於重度鎮靜者,應由麻醉科專科醫師全程在場,並親自執行麻醉業務(特管辦法第29條第1項)。此外,醫療機構施行「美容醫學手術」或「特定美容醫學處置」之麻醉業務時,亦應設有適當麻醉設備、術中監控設備及術後復甦區,並將監控紀錄納入病歷保存(特管辦法第29條第2項)。
此外,本次修正亦要求衛服部建置資訊系統,揭露醫療機構內可執行之醫美項目與施術醫師名單,使民眾於接受療程前即可查詢並確認醫師執業資格之合法性(特管辦法第4-1條),藉由資訊透明化提升就醫安全。另就美容醫學從業者而言,過去醫學生畢業後無須完成一般醫學訓練,即可執行除高風險之「特定美容醫學手術」外之其他美容醫學項目,惟本次修正後,各類美容醫學項目之操作醫師資格均設有明確及嚴格之限制,勢必將對醫師於美容醫學市場之就業生態產生實質影響。
[1] 所謂「美容醫學手術」包含眼、鼻、耳、顱顏、胸、腹之整形,毛囊單位移植術之植髮、削骨、拉皮、自體脂肪移植、抽脂、生殖器整形,及其他改變身體外觀之手術(特管辦法第2條第4款)。
[2] 所謂「特定美容醫學處置」包含「光電治療」(即雷射、脈衝光、電波、超音波及其他相類似醫療處置)、「針劑注射治療」(即注射肉毒桿菌素、透明質酸、聚左乳酸、羥基磷灰石鈣、膠原蛋白增生劑及其他於皮膚與皮下組織注射填充製劑之醫療處置)、毛囊單位摘取術及其他未以帶狀方式切除頭皮取得毛囊之植髮(特管辦法第2條第6款)。
[3] 所謂「特定美容醫學手術」包含美容醫學手術中之削骨、中臉部、全臉部拉皮、單次脂肪抽出量達一千五百毫升、單次脂肪及體液總抽出量達五千毫升、全身麻醉之抽脂、腹部整形、鼻整形、義乳植入之乳房整形及全身拉皮手術、全身麻醉之生殖器整形(特管辦法第2條第5款)。
[4] 此處「專科醫師」係指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外科、骨科、神經外科、整形外科、泌尿科、婦產科、眼科、耳鼻喉科及皮膚科之專科醫師(特管辦法第25條第1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