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2022年臺灣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簡介

2022.03

蔡毓貞、江曉萱

大法官於去年(2021年)發布釋字804號解釋,說明著作權法以「重製於光碟」作為加重事由,不違反平等原則。然而,立法者亦應注意昔日立法是否與現實社會脫鉤,而有修正之必要。對此,行政機關因應大法官見解,以及我國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之必要性,於2022年1月20日制定著作權法部分修正草案,介紹如下:

一、修正著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將侵權情節重大之非法數位盜版、散布及公開傳輸行為改列為非告訴乃論罪,並定有認定侵權情節重大的三要件,以加強對著作權人之權益保護,即:「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償提供著作全部原樣利用致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一、犯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其重製物為數位格式。二、意圖營利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罪,其散布之重製物為數位格式。三、犯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

二、另外配合上述第100條之修正,刪除現行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及第98條之1等有關重製、散布盜版光碟公訴罪之加重刑則規定,回歸適用一般重製、散布罪之刑責規定,並配合刪除相對應之沒收、沒入規定。

三、關於本次修正之相關條文,其施行日期將因應我國加入CPTPP之時程,由行政院另行定之。(請參修正條文第117條之規定)

筆者認為,誠如大法官釋字804號解釋所闡明,因現今科技日漸發達、複製創作心血之方法已變得更容易,大眾日常亦習慣透過網路、雲端來傳輸相關資訊,因此刪除「重製於光碟」,改為以「重製物為數位格式」作為非告訴乃論之事由,始能與時俱進,精準地保障著作權人之權益。不過本次著作權法之修正,有待後續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配合我國加入CPTPP之時程公布施行。更多資訊請參照智慧財產局公布之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https://www.tipo.gov.tw/tw/cp-87-901583-030dd-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