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民事案件當事人舉證手冊》

2022.10

陳姣姣、黃郁婷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於2022年8月25日對外發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民事案件當事人舉證手冊》(以下簡稱《舉證手冊》),就涉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民事案件審理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貼合實務的解答,分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糾紛、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計算機軟件合同糾紛以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民事案件程式事項四個部分,對於權利人維權有較強的指導作用,本文將從如下五個方面作簡要介紹。

第一,《舉證手冊》就當事人如何舉證證明其享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以及被告如何對此提出異議進行了羅列。

通常情況下軟件著作權屬於軟件發展者。原告主張其享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可以提供如下證據:(1) 計算機軟件上的署名;(2) 計算機軟件原始程式碼、注釋、網址等包含的署名;(3) 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登記證書;(4) 認證機構的證明;(5) 取得權利的合同;(6) 符合行業慣例的權利人聲明。被告對原告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提出異議的,可以提供如下證據:(1) 與計算機軟件上署名不一致的其他署名;(2) 認證機構出具的記載其他權屬的證明;(3) 作品登記機構出具的記載其他權屬的著作權登記證書;(4) 權利人出具的記載其他權屬的聲明;(5) 依據軟件的性質與類型、表現形式、行業慣例、公眾的認知習慣等因素,提出反對原告享有軟件權屬的意見。

第二,《舉證手冊》就如何適用《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關於職務作品認定中的本職工作的相關證據進行了列舉說明。

本職工作活動的證據,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相關行政審批手續、勞動合同、人事關係證明、納稅證明等。

第三,《舉證手冊》建議原告在侵權之訴中根據被訴侵權行為的不同特徵,向法院明確侵權行為的類型,區分單純傳播、最終用戶、抄襲剽竊、破壞技術措施或出租等不同情形。

第四,《舉證手冊》就雙方計算機軟件的比對方式以及比對流程予以說明。

針對比對方式,比對物件包括雙方目的程式和權利軟件的來源程式,由原告舉證證明被告接觸了主張權利的軟件且被訴侵權軟件與主張權利的軟件實質性近似的證據。被訴侵權軟件的來源程式一般由被告提供。被告拒不提供來源程式或者提供的來源程式無法採信的,原告可以主張將權利軟件的目的程式與被訴侵權軟件的目的程式進行對比。

對於比對流程,當事人可以將載有計算機來源程式的光碟、U盤或移動硬盤等以加密方式提交,封存後提交法院。來源程式和目的程式的比對,可以由鑒定機構進行或者由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在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比對時,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其技術人員共同參加。在進行來源程式比對之前,需要確定原、被告計算機軟件來源程式與目的程式的對應性。當事人可以提出請求,要求對方當事人不得保留己方提交的計算機來源程式。如需就來源程式發表質證意見,可以要求對方作出保密承諾或者由法院作出秘密保持令,將一方當事人提交的計算機來源程式複製給對方當事人。

第五,《舉證手冊》亦就軟件移植抗辯的舉證予以列舉。

針對原告主張的侵權行為,被告如抗辯其被訴侵權軟件係被告學習研究原告計算機軟件的技術方案後,根據該技術方案採用其他程式設計軟件重新編寫計算機軟件的,可以圍繞以下事實進行舉證:原告、被告分別採用了具有重大差別的程式設計軟件,雙方的計算機軟件在表達形式方面具有實質性差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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