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中國大陸)

吳迪 律師

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也是提高我國經濟競爭力最大的激勵。最高人民法院為了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遵守國際規則、履行國際承諾,故頒佈了關於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並就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立足各類案件特點,切實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一)加強科技創新成果保護。為促進專利授權品質提升,制定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司法解釋,規範專利審查行為;加強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電腦軟體等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工作,並加強藥品專利司法保護研究,激發藥品研發創新動力,促進醫藥產業健康發展。

(二)加強商業標誌權益保護。綜合考慮商標和商品的的近似程度、請求保護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依法裁判侵害商標權案件、商標授權確權案件和惡意申請注冊商標行為,加強馳名商標和地理標誌的保護。

(三)加強著作權和相關權利保護。妥善處理資訊網路技術發展與著作權、相關權利保護的關係,統籌兼顧創作者、傳播者、商業經營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協調好激勵創作、促進產業發展、保障基本文化權益之間的關係,促進文化創新和業態發展。依法妥善審理體育賽事、電子競技傳播糾紛等新類型案件,促進新興業態規範發展。

(四)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合理適用民事訴訟舉證責任規則,依法減輕權利人的維權負擔。完善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行為認定標準,規範重大損失計算範圍和方法,為減輕商業損害或者重新保障安全所產生的合理補救成本,可以作為認定刑事案件中“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依據。

(五)完善電商平臺侵權認定規則。完善“通知-刪除”等在內的電商平臺治理規則,暢通權利人網路維權管道。妥善審理網路侵犯智慧財產權糾紛和惡意投訴不正當競爭糾紛。

(六)平等保護中外主體合法權利。依法妥善審理因國際貿易、外商投資等引發的涉外智慧財產權糾紛,堅持依法平等保護,依法簡化公證認證程式,進一步健全公正高效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增強智慧財產權司法的國際影響力和公信力。

二、著力解決突出問題,增強司法保護實際效果

(一)切實降低智慧財產權維權成本。制定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完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舉證妨礙排除制度和證人出庭作證制度,拓寬電子資料證據的收集途徑。
(二)大力縮短智慧財產權訴訟週期。深化智慧財產權裁判方式改革,實現專利商標民事、行政程式的無縫對接,防止迴圈訴訟。嚴格依法掌握委託鑒定、中止訴訟、發回重審等審查標準,減少不必要的時間消耗。依法支持智慧財產權行為保全申請,為裁判的及時執行創造條件。

(三)有效提高侵權賠償數額。充分運用工商稅務部門、協力廠商商業平臺、侵權人網站或上市檔顯示的相關資料以及行業平均利潤率等,依法確定侵權獲利情況。綜合考慮智慧財產權市場價值、侵權人主觀過錯以及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影響範圍、後果嚴重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法定賠償數額。

(四)依法制止不誠信訴訟行為。妥善審理因惡意提起智慧財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依法支持包括律師費等合理支出在內的損害賠償請求。強化智慧財產權管轄糾紛的規則指引,規制人為製造管轄連接點、濫用管轄權異議等惡意拖延訴訟的行為。研究將違反法院令狀、偽造證據、惡意訴訟等不誠信的訴訟行為人納入全國征信系統。

(五)有效執行智慧財產權司法裁判。結合智慧財產權案件特點,全面優化智慧財產權案件執行管轄規則。研究完善行為保全和行為執行工作機制。制定智慧財產權裁判執行實施計畫和工作指南,充分運用資訊化網路查控、失信聯合信用懲戒等手段加大裁判的執行力度,確保智慧財產權裁判得以有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