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網路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中國大陸)

溫堅堅 律師

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網路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幾個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批復》主要針對涉網路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就智慧財產權權利人主張其權利提出保全申請的,若其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迅速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下架措施的,《批復》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並作出裁定。

就網路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收到智慧財產權權利人通知後的處理問題,《批復》明確其應當及時將權利人的通知轉送相關網路使用者、平臺內經營者,並及時參照侵權初步證據及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採取必要措施致使損害擴大的,其就損害擴大部分應與網路使用者、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就網路服務提供者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處理網路使用者和平臺內經營者提交的不侵權聲明的問題,《批復》要求不侵權聲明到達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後的合理期限內,網路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若未收到權利人投訴及訴訟通知的,其應及時終止所採取的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下架措施。但因辦理公證、認證手續等權利人因無法控制的特殊情況導致了延遲的,將不計入上述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因惡意提交不侵權聲明而導致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利益受損的,《批復》明確權利人可依相關法律規定請求相應懲罰性賠償。

就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善意提交錯誤通知的問題,《批復》規定若其在訴訟中可舉證證明該通知系善意提交並請求免責的,人民法院審查後屬實的可予以支持。

最後,就《批復》的適用問題,《批復》明確在本《批復》作出時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批復》;《批復》作出時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