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中國大陸)

2018.3.18
陳姣姣 律師

為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完善國家安全制度體系,維護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規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秩序,依據國家安全、對外貿易、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辦公廳于日前印發《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涉及國家安全及我國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相關規定。《辦法》自2018年3月18日起試行。《辦法》分別對審查範圍、審查內容、審查機制和其他事項進行了規定,主要內容摘要如下:

一、《辦法》規定對技術出口、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等活動中涉及國家安全及我國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行為進行審查。審查類型包括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電腦軟體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智慧財產權等;轉讓行為包括權利人的變更、智慧財產權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和智慧財產權的獨佔實施許可等三種主要情形。

二、《辦法》規定的審查內容包括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國家安全和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的影響。

三、《辦法》明確了兩種審查工作機制。一是技術出口中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按照智慧財產權的不同類型由相應的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及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二是對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中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根據擬轉讓智慧財產權的類別,徵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並按照有關規定作出審查決定。

四、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審查細則。在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最終決定作出後,涉及智慧財產權權屬變更的,轉讓雙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