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專案申報指南(中國大陸)

2018.01.02
陳姣姣律師

為貫徹落實《工商總局關於大力推進商標註冊便利化改革的意見》,方便申請人在申請商標註冊時申報商品和服務專案的類別及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2018年1月2日發佈《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專案申報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指南》重點內容摘要如下:

一、商品和服務專案分類採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即尼斯分類)。現行尼斯分類將商品和服務分成45個大類,其中商品為1~34類,服務為35~45類。商標局將尼斯分類的商品和服務專案劃分類似群,並結合實際情況增加我國常用商品和服務專案名稱,制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以下簡稱《區分表》),為申請人申報商標註冊時使用。尼斯分類和《區分表》每年都會修訂調整,申請人申請商標註冊時,應當依照提交申請時施行的版本進行申報。

二、申請人首先應當依據尼斯分類進行申報。其次,申請人在申報《區分表》上沒有的商品和服務專案時,應根據類別標題、注釋,比照標準名稱申報類別。根據類別標題、注釋,比照標準名稱仍無法分類的,按照分類原則申報。

三、尼斯分類以及《區分表》對商品分類原則主要是參考商品的功能、用途或原料進行區分。商品為(多功能組合)製成品,原則上按(主要)功能或用途進行分類。商品為(多種)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則上按其組成的(主要)原材料進行分類。商品是構成其他產品的一部分,且該商品在正常情況下不能用於其他用途,則該商品原則上與其所構成的產品分在同一類。用於盛放商品的專用容器,原則上與該商品分在同一類。服務分類原則部分,比照《區分表》所列標準名稱,依據服務所屬的行業,並結合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物件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出租服務、諮詢服務、特許經營服務原則上與其所實現或涉及的服務歸於同一類別。

四、申請人申請商標註冊時,應首先考慮使用《區分表》中已列出的標準名稱,在符合表述規範等要求下,也可選擇商標局公佈的《區分表》以外可接受商品和服務專案名稱。

五、申請人申報商品和服務專案名稱時,若有涉及到下列示例情形的,應特別注意,包括:概括性的詞語、描述性詞語、外文音譯為中文、外文字母、地名、中心詞為“製品”或“產品”、“和/或”、民族宗教用語、地區性較強的名稱、菜式名稱及標點符號用法等。申報的商品或服務專案名稱不可包含兩個或兩個以上(類別)商品或服務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