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加大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的意見(法發〔2020〕33號)(中國大陸)

吳迪 律師
202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為公正審理案件,依法加大對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有效阻遏侵權行為,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結合智慧財產權審判實際,制定了《關於依法加大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的意見》(下稱 “本意見”)。

一、加強適用保全措施

首先,對於侵害或者即將侵害涉及核心技術、知名品牌、熱播節目等智慧財產權以及在展會上侵害或者即將侵害智慧財產權等將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行為,權利人申請行為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查並作出裁定。
第二,權利人在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中既申請停止侵權的先行判決,又申請行為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一併及時審查。
第三,權利人有初步證據證明存在侵害智慧財產權行為且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形,申請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查並作出裁定。涉及較強專業技術問題的證據保全,可以由技術調查官參與。
第四,對於已經被採取保全措施的被訴侵權產品或者其他證據,被訴侵權人擅自毀損、轉移等,致使侵權事實無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權利人就該證據所涉證明事項的主張成立。屬於法律規定的妨害訴訟情形的,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二、依法判決停止侵權

對於侵權事實已經清楚、能夠認定侵權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先行判決停止侵權。對於假冒、盜版商品及主要用於生產或者製造假冒、盜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權利人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證明存在上述物品並請求迅速銷毀的,除特殊情況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在商業管道之外處置主要用於生產或者製造假冒、盜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盡可能減少進一步侵權的風險;侵權人請求補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依法加大賠償力度

人民法院應當充分運用舉證妨礙、調查取證、證據保全、專業評估、經濟分析等制度和方法,引導當事人積極、全面、正確、誠實舉證,提高損害賠償數額計算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充分彌補權利人損失。

四、加大刑事打擊力度

對於主要以侵犯智慧財產權為業、在特定期間假冒搶險救災、防疫物資等商品的注冊商標以及因侵犯智慧財產權受到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智慧財產權構成犯罪的情形,依法從重處罰,一般不適用緩刑。依法嚴格追繳違法所得,加強罰金刑的適用,剝奪犯罪分子再次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能力和條件。